应付票据及应付款项审计方法(四)
(四)向债权人函证应付款项数额
内部控制健全有效,卖方对账单齐备,一般可不必函证。对于应付账款,函证不是必需的程序。
函证对象:如果付款内部控制有缺陷,又无卖方对账单可供审核,则对应付款项金额较大、欠账时间较长,核对时发现账证不符、余额为零、往来频繁、变动很大的账户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账户,例如与被审计单位正常业务无关的异常项目等,有必要进行函证,以证实应付款项的实有数额。
由于多数企业对应付款项进行舞弊的目的是低估应付款项,手段以漏记赊购业务为主,因此,进行函证不能完全查明未入账的应付款项。在必要的时候,仍需执行这一审计程序。
函证时,审计人员应预先向企业采购部门取得本期供应商一览表,以便确定函证对象。
审计人员应选取样本进行测试并执行如下程序:向债权人发送询证函;将询证函回函确认的余额与已记录金额相比较,如存在差异,检查支持性文件;对于未作回复的函证实施替代程序;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,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、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。
审计人员在收到债权人函证回函时,应将其反映在审计工作底稿上,并与企业应付款项数额核对,如果存在差异,应查明原因。